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信用档案和有关规定、标准,采取信用积分、信用评级等方式对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