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