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三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