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自身的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