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信息的具体事项、数据格式、提供单位、使用权限、归集程序、披露方式等要素。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事项纳入目录已作出规定的,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不得纳入。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对具体事项是否纳入目录管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