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可以以约定等方式归集或者购买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