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非国有的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修缮图则进行修缮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修缮补助。修缮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