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进行维护、修缮、整治或者改善其内部设施。改善内部设施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洪、防潮、防蛀等性能。

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进行维护、修缮、整治或者改善其内部设施,应当事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保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