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房屋安全进行监管,发现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和修缮责任;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立即实施治理。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出现突发性险情,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应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