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鼓励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旅游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鼓励在公园、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设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元素,体现扬州文化特色。鼓励在对外交流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推介。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