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节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影响正常供水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