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一节 水质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取水口巡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异常的,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供水部门、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