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节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鼓励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