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突发灾害、事故、事件可能影响水质的,有关部门在影响期内应当加大监测频次,每日至少公布一次水质信息。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