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一节 水质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