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一节 水质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合理水位,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限期达标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