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