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