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