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的,应当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并制止;不听劝阻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