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经考古发掘单位整理后,应当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单位用于展览展示和科学研究。在符合保管和展示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出土文物在出土地点予以展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