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发现的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登记、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