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地下文物收藏展示单位应当在保证地下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展示,普及地下文物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教育机构利用已经发掘和保护的地下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活动,建立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基地,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二十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下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地下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建立地下文物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三)会同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地下文物信息共享平台,汇总地下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信息,提供文物保护基础资料;
(五)组织、指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八)受理有关地下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