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经考古发掘单位整理后,应当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单位用于展览展示和科学研究。在符合保管和展示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出土文物在出土地点予以展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