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四)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按照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涉农资金;(六)合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