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

(四)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按照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涉农资金;

(六)合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