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并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