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