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并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