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公约负责辖区内清洁工作:

(一)建立和落实卫生保洁、公益性清扫、清洁经费管理使用等制度;

(二)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污水收集、处理;

(三)负责组织公共场所清扫和公厕等清洁设施的日常管理;

(四)组织开展清洁公益义务劳动,对无清洁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清洁服务;

(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

(六)其他清洁管理事务。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