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保洁队伍建设和管理,改善保洁人员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