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在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清洁设施;

(二)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洁工作;

(四)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清洁义务,引导公众参与清洁公益义务劳动;

(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