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在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清洁设施;(二)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洁工作;(四)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清洁义务,引导公众参与清洁公益义务劳动;(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