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乡山、水、田、林、湖、草、路的清洁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乡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