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城乡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城乡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二)城乡清洁执法工作;(三)管理清洁服务机构;(四)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