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城乡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城乡清洁执法工作;

(三)管理清洁服务机构;

(四)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

(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