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执法机构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清除;(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或者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