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