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农业包装物、废弃物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行为人及时清理;拒不清理的,由有关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能确定行为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清除。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