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激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