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