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的知识,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并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