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

(二)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护事宜;

(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

(四)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宣传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六)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