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下列职责:(一)确认见义勇为人员;(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三)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