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下列职责:

(一)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三)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