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所在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