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