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