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