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