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