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三十六条有效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在见义勇为发生地落户的,在落户的条件上享受优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