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帮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城市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安置、安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