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三十七条有效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在本省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在设区的市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览景区的优待办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对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给予优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