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三十条有效鼓励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对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失独家庭等进行帮扶和慰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